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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塞默教授表示
Mar 18, 2024 22:56:39 GM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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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善意原则最初的困难在后来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这些困难被加剧了。” 从根本上说,所谓的普遍法律权利(保护隐私免受数据收集、司法行政、文件合法流通等方面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已成为刑事政策的一个基本问题;这种发展威胁了法律善的概念,并以特定的方式改变了预防性的刑法。 我们已经粗略地看到,我国实体刑法(特别部分和特别刑法)领域的新法律不仅将普遍法律权利作为其保护对象,而且这些普遍法律权利是在特别模糊的方式。法律制定的具体领域主要是经济刑法、税收、环境、数据积累、恐怖主义、毒品、危险材料出口。这一领域所包含的合法权利非常普遍,任何愿望都可以得到满足。 在这场与“海市蜃楼”幻想的斗争中,我们必须清楚,刑事立法和刑事执行“纯粹是吹牛”:没有必要详细解释为什么这种解决预防困境的方法是错误的道路。象征性刑法放弃其显性功能而代之以隐性功能,违背了自由主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义刑法的原则,特别是保护合法财产的原则,并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57] 犯罪、损害合法资产? 迈克尔·帕里克教授表示,“刑法旨在保护或确保合法资产的说法在当前的刑法讨论中几乎得到了一致认可。因此,刑事不公正的物质概念本质上被定义为对合法权利的损害。 目前的工作旨在质疑这种广泛的理解,然后为另一种刑事不公正概念奠定基础,该概念基于法律中的人的形象及其对他人特定利益的赔偿的法律刑事能力。[58] 在构建一个好的答案时,Pawlik 教授记得合法财产的概念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1834 年,约翰·迈克尔·伯恩鲍姆 (Johann Michael Birnbaum) 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论犯罪概念对法律的损害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科学上受到关注。将犯罪解释为对权利的伤害可以追溯到犯罪学家安塞姆·冯·费尔巴哈,他被认为是新德国刑事法律科学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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